行业标准 HJ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对于环境空气,当采样体积为60L(标准状态),定容体积为1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2mg/m3
测定下限为0.080mg/m3。
对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当采样体积为10L(标准状态),定容体积为5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2mg/m3,测定下限为0.80mg/m3。
【中国标准分类】 Z15 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环境空气
行业标准 HJ 549-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对于有组织排放废气,本方法检出限为1μg/50ml,当采样体积为10L时,检出限为0.5mg/m<上标3>,测定下限为2mg/m<上标3>。对于环境空气,本方法检出限为0.2μg/50ml,当采样体积为60L时,检出限为0.003mg/m<上标3>,测定下限为0.012mg/m<上标3>。
【中国标准分类】 Z15 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环境空气
行业标准 HJ 646-201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排气和无组织排放空气中气相和颗粒物中十六种多环芳烃(PAHs)的测定。十六种多环芳烃包括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
2
3-c
d]芘、二苯并[a
h]蒽、苯并[g
h
i]苝。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多环芳烃的测定。当以100L/min采集环境空气24h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0.0004~0.0009μg/m3,测定下限0.0016~0.0036μg/m3;当以225L/min采集环境空气24h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0.0002~0.0004μg/m3,测定下限0.0008~0.0016μg/m3;当采集固定源废气1m3时,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0.05~0.12μg/m3,测定下限0.20~0.48μg/m3。详见附表A。
【中国标准分类】 Z11 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环境空气
行业标准 HJ 647-201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排气和无组织排放空气中气相和颗粒物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十六种多环芳烃(PAHs)包括: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
2
3-c
d]芘、二苯并[a
h]蒽、苯并[g
h
i]苝。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多环芳烃的测定。当以100 L/min采集环境空气24h时
方法的检出限为0.04~0.26 ng/m3
测定下限为0.16~1.04 ng/m3;当采集固定源废气1m3时
方法的检出限为0.01~0.04 μg/m3
测定下限为0.04~0.16μg/m3。详见附录A。
【中国标准分类】 Z11 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环境空气
行业标准 HJ 801-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样品。用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I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II型仪器。
【中国标准分类】 Z15 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环境空气
行业标准 HJ 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时,当空气采样体积为20L(参比状态),吸收液体积为1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4mg/m3,测定下限为0.016mg/m3;当废气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4mg/m3,测定下限为0.16mg/m3。
采用氮磷检测器时,当空气采样体积为20L(参比状态),吸收液体积为1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07mg/m3,测定下限为0.0028mg/m3;当废气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006mg/m3,测定下限为0.024mg/m3。
【中国标准分类】 Z15 环境保护采样、分析测试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环境空气
行业标准 HJ 1133-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13801-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燃气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15581-2016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 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8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10-固态废物
国家标准 GB/T 18772-20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大气污染物监测、填埋气体监测、渗沥液监测、外排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填埋堆体渗沥液水位监测、场界环境噪声监测、填埋物监测、苍蝇密度监测、封场后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中国标准分类】 Z68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99-有关废物的其他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8883-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单独焚烧利用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单独焚烧利用。
【中国标准分类】 P41 给水、排水工程
【国际标准分类】 93.030-外部污水排放系统
国家标准 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 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干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扳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 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忡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27632-2011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3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20-环境空气
国家标准 GB 28665-2012 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尾气处理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 J88 通用机械与设备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30-工作场所空气
国家标准 GB 29495-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池[ 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01-空气质量综合
国家标准 GB 30485-2013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锑、 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GB 20950-2007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电石、无机磷、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和钾肥、氢氧化钾等无机化学产品及有色金属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T 32931-2016 铝电解烟气氨法脱硫脱氟除尘技术规范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烟气法脱硫脱氟除尘技术的要求、检测、判定和处理、过程控制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烟气经干法净化工艺后,进行氨法脱硫及深度脱氟除尘的工艺。
【中国标准分类】 H09 冶金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 13.020.40-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国家标准 GB/T 34203-2017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大气污染物的采集与分析方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采集与分析方法的监测场地、设施和仪器、采样、试剂、监测项目与方法和监测记录与报表。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和合金在自然环境腐蚀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测定,对于其他材料及产品开展自然环境腐蚀需测定的大气污染物亦可参照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H25 金属理化性能实验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 77.060-金属的腐蚀
国家标准 GB/T 34607-2017 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技术要求、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烧结烟气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和氨法等湿法脱硫装备,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和旋转喷雾干燥法等半干法/干法脱硫装备的运行效果评价,烟气除尘使用的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效果评价,其他类似脱硫除尘工艺也可参照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J88 通用机械与设备
【国际标准分类】 13.020.01-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国家标准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己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 37823-2019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中国标准分类】 Z60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 GB/T 40200-2021 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性能测定方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性能测定项目、测定方法、计算方法与报告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医药、涂装、印刷、纺织、印染、建材、电子、冶炼等行业内使用的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150m3/h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其他行业内使用的处理有机废气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中国标准分类】 Z00 环境保护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 13.020-环境保护
国家标准 GB/T 41328-2022 生物天然气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天然气技术要求,确定了生物天然气取样及检验规则,给出了生物天然气试验方法及输送、标志、储运、使用安全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沼气、生物质热解气、垃圾填埋气等含甲烷原料气经净化或甲烷化工艺后生产的天然气。
【中国标准分类】 G86 其他化工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20-工业气体
国家标准 GB/T 41333-2022 石灰煅烧成套装备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石灰煅烧成套装备的装备构成及基本参数、要求、安全和环保、安装验收和调试、性能测试、交付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石灰回转窑煅烧成套装备(以下简称“回转窑装备”)和石灰竖窑煅烧成套装备(以下简称“竖窑装备”)。其中竖窑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双膛竖窑装备、单膛竖窑装备、环形套筒窑装备和梁式窑装备。
【中国标准分类】 F24 建材机械与设备
【国际标准分类】 27.100-电站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