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酿酒酵母细胞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酿酒酵母细胞壁
5 产品要求5.1 粉碎粒度全部通过孔径为0.355mm分析筛,孔径0.250mm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0%。5.2 感官指标为灰色至黄棕褐色粉末,具酵母细胞壁特殊气味,无发霉变质、结块与异味、异嗅,无肉眼可见的异物。5.3 理化指标酿酒酵母细胞壁产品理化指标见表1。表1 酿酒酵母细胞壁产品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β-葡聚糖/% ≥20.0甘露聚糖/% ≥18.0粗蛋白质/% ≤35.0水分/% ≤8.0粗灰分/% ≤6.05.4 卫生要求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5.5 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粉碎粒度按GB/T5917.1规定的方法检验。6.2 感官按NY/T3477-2019中5.1规定的方法检验。6.3 β-葡聚糖按NY/T3477-2019中5.2规定的方法检验。6.4 甘露聚糖按NY/T3477-2019中5.2规定的方法检验。6.5 粗蛋白质按GB/T6432规定的方法检验。6.6 水分按GB/T6435规定的方法检验。6.7 粗灰分按GB/T6438规定的方法检验。6.8 卫生指标按GB13078规定的方法检验。6.9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组批采用相同原料、配方、工艺,经连续生产的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5吨。7.2 采样按GB/T14699.1规定执行。7.3 出厂检验7.3.1 一般规定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逐批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粉碎粒度、感官、水分、净含量、标签和包装。7.3.3 周期检验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粗蛋白质、粗灰分成分指标,不足5批次时,逐批检验。7.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产品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5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8170中的全数值比较法的规定执行。理化指标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18823的规定执行。
行业标准《饲料原料 酿酒酵母细胞壁》,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