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无公害畜产品 乌鸡生产技术规程》,主管部门为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文件规定了泰和乌鸡商品肉鸡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给药途径、用药选择及用药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养殖过程中常见病控制时的兽药使用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泰和乌鸡商品肉鸡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给药途径、用药选择及用药记录。本文件适用于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养殖过程中常见病控制时的兽药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NY/T472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质量标准》化学药品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兽药用于治疗泰和乌鸡疾病的物质,主要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外用杀虫剂等。3.2休药期泰和乌鸡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屠宰或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4基本原则4.1泰和乌鸡养殖过程中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4.2兽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批准的兽药并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法和用量来使用。4.3疾病发生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对症用药,防止滥用兽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4.4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泰和乌鸡的药物残留量符合GB31650的要求。4.5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由专人填写用药记录,经复核记录完整,建档保存。5给药途径不同的给药途径直接影响药物的吸收速度、药效出现的时间、药物作用的程度以及药物在体内维持及排出的时间。在用药时应根据机体的生理特点或病理状况,结合药物的性质,合理地选择给药途径和用药量。5.1.拌料给药以粉碎料为宜,将药物先用少量饲料稀释,逐步放大,使药物在饲料中分布均匀,供鸡只采食。5.2饮水给药将水溶性药物溶解到鸡群的饮水中,现配现用,用药前停水1-3h(视季节而定),建议配药用水量为前一天饮水量的1/4~1/3,以保证鸡只在两小时左右将水饮完。5.3气雾给药将药物用雾化器械分散成一定直径的微粒,弥散到鸡舍空气中,让鸡只通过呼吸道吸入体内或作用于鸡只羽毛及皮肤黏膜。5.4注射给药包括皮下注射、静脉注射、肌内注射、嗉囊注射等。其中肌内注射较为常用,适用于紧急治疗。5.5体表用药体表用药主要指为杀灭鸡只体表寄生虫、微生物所进行的鸡体表用药。包括喷洒、喷雾、熏蒸和药浴等不同方法。6药品选择6.1用药时根据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科学合理的选择药物,同时考虑交替用药,尽可能降低耐药性的产生。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常见病用药建议见附录A。6.2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兽药。严禁使用对环境有严重破坏的兽药。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品种。食品动物中禁止和停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名录分别见附录B、附录C。6.3不建议使用在泰和乌鸡体内代谢缓慢存在药物残留安全隐患的药物。泰和乌鸡商品肉鸡不建议使用兽药名录见附录D。6.4药物使用应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的规定。泰和乌鸡商品肉鸡主要药物休药期见附录E。7用药记录7.1用药记录内容应包括养殖企业名称、栏舍识别号、用药时间、发病日龄、病因、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给药途径、剂量、停药时间等信息,记录表格式见附录F。7.2兽药使用记录应有专人负责,经复核记录完整并建档保存,兽药使用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该批鸡只全部销售后2年。7.3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泰和乌鸡时,养殖者应能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确保养殖乌鸡肉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地方标准《肉用乌鸡养殖技术规程》由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标准《金水乌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乌鸡生产技术规范》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和国家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登记保护的略阳乌鸡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