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船舶和海上技术 水生有害物种 第1部分:压载水排放取样接口》由TC137(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37SC3(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系附件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规定了压载水排放取样接口的设计和布置要求。根据船舶总体设计要求,在船舶取样接口安装合适的取样探头以满足采集压载水样品的需求,该接口端口在不使用时采用盲板法兰密封。本文件也规定了具有代表性的取样接口的位置,以满足与各种取样器相匹配。本文件还规定了样品取样接口下游压载水管路的回流接口要求,允许处理后的样品水返回压载水管路。样品采集人员根据ISO 117112的要求确定合适的取样器和其他样品采集设备。注:本文件中提及的取样接口与ISO 117112中提及的取样器有所区别。取样接口是一个永久性装置,设计并安装在船舶压载水管路中,符合多个取样器安装要求。取样器是取样方为满足取样测量目的,配合取样接口而设计的临时安装的水样收集管。本文件适用于水流为湍流、公称尺寸不小于DN 100的船舶压载水排放管路,关于较小直径的压载水排放管路见附录A。本文件主要涉及压载水排放样品的采集,进水样品采集时取样接口的可选安装见附录B。
国家标准《船舶与海洋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 5 ppm油水分离用储罐和管路系统》由TC137(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37SC9(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规定了安装在近海固定式海上设施结构和船舶上的油水分离储罐、管路系统和分离系统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优化油水分离系统的处理工艺,使含油量小于或等于5 ppm。 本文件适用于在主管机关明确的指定海域作业的近海固定式海上设施结构和船舶。
本文件规定了船用水润滑轴承冷却水净化供水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结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质量保证等
本文件适用于对水润滑轴承冷却介质(淡水或海水)进行净化和监控的供水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水质净化率单次非循环处理后的水质净化率应不低于表3要求。表1 单次非循环后的水质净化率颗粒直径mm 颗粒比重 水质净化率(%)>0.1 ≥2.0 ≥905.3报警装置应具有低流量报警信号输出功能。5.4防护装置中电气控制箱、离心泵、电控排污阀、流量计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4208规定的IP44。6试验方法6.1外观目视检查装置的外观。6.2水质净化率用CS—600分离器试验装置的单次非循环处理后的水质净化率。CS-600试验装置用于测量旋流分离器固液分离效率,通过测量对比分离器出水口和排污口浊度值,计算得出固液分离效率,这个净化率与固体颗粒直径和比重有关,尺寸越大、比重越高的固体颗粒越容易被分离。6.3报警用万用表检测供水装置的报警信号输出功能。6.4防护按GB/T4208测试装置的防护等级。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供水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型式检验7.2.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满2年或累计生产满200套时;d) 产品停产超过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 上级检测机构要求型式检验时。7.2.2型式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表4,每种规格型式检验的数量应不少于1套。7.2.3全部型式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种规格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一项目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种规格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7.3出厂检验7.3.1供水装置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和要求见表2。表2 检验项目和要求序号 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1 外观 ● ● 5.1 6.12 水质净化率 ● ○ 5.2 6.23 报警 ● ● 5.3 6.34 防护 ● ○ 5.4 6.4注: ●必检项目;○协商检验项目。7.3.2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出厂检验合格,由制造商出具质量合格证书;若有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应返修后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本文件规定了船用防火门控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本文件适用于各类船舶中安装的防火门控制装置。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浮箱连接专用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安装准备、安装要点及检查、检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河工程船与浮箱之间、浮箱与浮箱之间连接装置的安装和检验。
本文件规定了可拆卸船用扒杆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机构组成、安装技术及工艺要求、安装准备、安装步骤及要点、检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起重能力不超过400t的可拆卸船用扒杆机构的安装和检验。
本标准面向信用服务机构之中国船舶管理领域企业主体信用评价业务,是航运行业信用评价业务规范系列标准之一。本标准结合当前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业务发展需求,主要围绕中国船舶管理领域企业基础素质、竞争能力、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履约与信用记录等方面,对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各个主要因素进行分解细化。梳理了企业信用评价业务的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管理和业务流程等内容,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业务规范,为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船舶管理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提供业务指南。中国船舶管理领域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系列标准,将依据航运市场及企业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需求,不断丰富完善。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引航服务的服务要求、管理要求及服务认证评价。本文件适用于船舶引航服务单位规范其服务活动,也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对船舶引航服务的评价活动。强制引航和自愿申请引航,均适用本规范要求。
国家标准《船舶及海洋工程用不锈钢复合钢板》由TC183(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83SC6(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板钢带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及海洋工程用不锈钢复合钢板的订货内容、分类与标记、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文件适用于采用轧制复合法或爆炸复合法生产的总厚度不小于5.0 mm的船舶及海洋工程用不锈钢复合钢板(以下简称“复合钢板”)。
国家标准《超高压水射流船舶除锈成套装备》由TC493(全国喷射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本文件规定了超高压水射流船舶除锈成套装备的组成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部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额定排出压力为200 MPa~300 MPa、额定流量30 L/min~75 L/min、机组功率160 kW~315 kW、工作介质为常温清水的超高压水射流船舶除锈成套装备制造。
行业标准《长江船舶(船队)航行技术性能实船试验方法》由全国内河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本文件规定了长江船舶(船队)航行技术性能实船试验的总体要求,快速性试验、操纵性试验和专门性试验的方法,以及试验报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柴油和其他绿色动力、常规螺旋桨为推进装置的民用长江运输船舶。其他船舶参照使用。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