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果木炭烧肉烹调操作规程》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文件规定了烧烤用木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烧烤用途的原木炭和机制木炭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烧烤用木炭barbecuewoodcharcoal木材或木质原料经过不完全燃烧或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热解后所得到的固体炭,生产方式符合《人工林木炭清洁生产》团体标准,包括烧烤用原木炭和烧烤用机制木炭。3.2烧烤用原木炭woodcharcoal以天然原木为原料经过不完全燃烧或者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热解得到的固体炭,生产方式符合《人工林木炭清洁生产》团体标准。3.3烧烤用机制木炭mechanismwoodcharcoal以木质碎料或竹质碎料为原料经粉碎、成型后热解获得的固体炭,生产方式符合《人工林木炭清洁生产》团体标准。T/CNFPIA3025—202224分类和标记4.1分类4.1.1按质量等级按质量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和合格3个等级。4.1.2按原料按原料分为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4.2标记烧烤用原木炭标记为YT-等级(优级/一级/合格),烧烤用机制木炭标记为JT-等级(优级/一级/合格)。5技术要求5.1感官表面无其他附着物,燃烧时无烟、无异味。5.2原料烧烤用木炭的原料不允许下列夹杂物。有机物:所有化石煤及其衍生物、石油、焦炭、沥青、塑料等。无机物:玻璃、矿渣、铁锈、金属碎片、石粉等。5.3粘合剂烧烤用机制木炭用粘合剂本身为无异味、无毒。粘合剂燃烧后所产生的气体与食品接触时,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5.4理化指标相关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中要求。表1烧烤用木炭等级分类指标项目烧烤用木炭优级一级合格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全水分(%)≤761091210固定碳(%)≥908585807575灰分(%)≤354657挥发分(%)≤45891212发热量(MJ/kg)≥333232313030pH值≥109.59.59.399T/CNFPIA3025—20223表1烧烤用木炭等级分类指标(续)项目烧烤用木炭优级一级合格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烧烤用原木炭烧烤用机制木炭硫含量(%)≤0.05小于10mm的颗粒(%)≤10未碳化物合格(按GB/T12496.13—1999的规定进行检测)6试验方法6.1感官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6.2全水分按GB/T17664中4.1的规定进行。6.3固定碳按GB/T17664中4.2的规定进行。6.4灰分按GB/T17664中4.2.3的规定进行。6.5挥发分按GB/T17664中4.2.4的规定进行。6.6发热量测试样品按GB/T17664制备后,按GB/T213的条件和方法测定发热量。按GB/T213的方法计算干基高位发热量,作为产品的发热量。符号记作Q,单位为MJ/kg,保留2位小数。发热量两次重复性测定的误差不超过0.12MJ/kg。再现性临界差为0.30MJ/kg。6.7pH值取适量烧烤用木炭样放入研钵中研成粉末,后按GB/T12496.7—1999的规定进行。6.8硫含量按照GB/T214的规定进行。6.9小于10mm的颗粒按GB/T17664中4.3的规定进行。6.10未碳化物按GB/T12496.13—1999的规定进行。T/CNFPIA3025—202247检验规则7.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7.1.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7.1.2抽样方法每批取样量不少于2kg。产品包装规格小于1kg,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最小偶数包装;包装产品规格超过1kg,抽取两个包装。当产品为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3%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数量不少于2kg。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所抽取样品用干净的0.08mm以上厚度的取样袋密封,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所采样品一份用于检验,余下一份留样备用。7.2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水分,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7.2.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2.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值不符合本文件表1所列的3个等级烧烤用木炭对应指标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包装包装物可选用纸箱或塑料编织袋,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产品类别、净重等应一致。9标志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原料、产地等。T/CNFPIA3025—2022510贮存烧烤用木炭应贮存在防雨遮棚或通风库房内,不能接触强氧化剂。为安全起见,新生产的烧烤用木炭需摊放3天后再行包装、堆集、发运。
本标准规定了以人工林木材为主要原料,木炭清洁生产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工艺和技术等本标准适用于进行人工林木炭清洁生产的森林经营单位、木炭加工企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本文件。3.1人工林plantationforest以用材为目的,用人工手段营造和培育的森林,多为单层林、纯林。3.2木炭清洁生产cleanerproductionofcharcoal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木炭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3.3木材合法性timberlegalityT/CNFPIA4004—20192指木材的采伐、运输、加工和销售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所在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国已经签署的相关国际协议等的规定和要求,经营者需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3.4木材合法性认定timberlegalityverification按规定程序对森林经营单位或木材加工及销售企业木材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并发放证书,以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过程。3.5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s能够影响一个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或集体。包括股东、供应商、客户、政府、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相关的社区及社区居民等。3.6木炭得率woodutilizationrate木材经过加工成为木炭产品的成品重量占所消耗木材总重量的比率。3.7粉尘dust木炭生产和产品搬运、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细小颗粒及悬浮物。4要求4.1生产原料、工艺与装备要求4.1.1总体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采用先进的木炭生产工艺与装备,选择适宜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等级和质量。4.1.2原料要求木炭原料应来自通过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StewardshipCouncil,FSC)、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ProgrammefortheEndorsementofForestCertificationSchemes,PEFC)等森林认证的人工林,并具有森林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木炭原料来自没有通过森林认证的人工林,人工林应符合T/CNFPIA4002—2017对森林经营木材合法性认定标准的要求。T/CNFPIA4004—201934.1.3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制定木炭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规程,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程适用范围;——木炭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以及备料、装窑、点火、热解、冷却、出窑、存放、检测、包装等工序;——各工序的技术和工艺参数;——木炭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产品检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1.4建立木炭清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服务和供应原料的采购、对产成品的投诉处理、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应文件化。所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能被相关工作人员所理解、方便地获得,并得到有效的执行。4.1.5生产装备要求木炭生产装备主要有砖窑炉和机械炉。由于机械炉采用热解烟气回收装置,热解温度可控,回收的可燃气体可以再次利用,并减少排放烟气的污染,提倡选用机械炉。对于热解温度较高,不宜采用机械炉的可以采用砖窑炉,但砖窑炉应加装热解烟气回收和降尘装置,以回收可利用的副产品,同时减少排放污染。4.1.6粉尘处理要求木炭生产应采取半封闭车间进行生产。车间和封闭的成品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粉尘浓度按GBZ/T192.1进行测定。车间和成品库房的粉尘浓度不高于3mg/m3。4.2木炭得率不同木炭品种,木炭的得率不尽相同,木炭的得率大致在10%~30%左右。4.3木炭产品特征指标木炭合格的理化性能指标为:灰分≤5%,含水率≤12%,发热量≥29300kJ/kg。产品合格率不低于95%。试验方法按照GB/T17664的规定进行。4.4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指标4.4.1木炭砖窑炉或机械炉的烟尘排放,应满足GB16297或严于该标准的厂区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定。T/CNFPIA4004—201944.4.2木炭生产厂区环境噪音限值应满足GB12348标准规定。4.4.3木炭产品包装前需等长度截段处理,切削木炭时,需有吸尘装置,以防粉尘污染。4.4.4木炭生产企业生活污水排放按GB8978或严于该标准的木炭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定执行。4.5资源综合利用指标4.5.1木炭生产产生的烟气必须进行回收利用。4.5.2木炭生产原料的贮木场地应硬化处理,木材摆放整齐。原料粗加工的剩余物和残渣需及时清理,并全部回收利用。4.5.3木炭截段处理产生的炭粉,回收后进行再利用。4.6生产环境与安全卫生指标4.6.1作业环境噪声限值按GBZ1规定执行。4.6.2场内应有明显标记,区分人流和物流通道,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分开并设置隔离带。4.6.3厂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供水系统,满足GB50016标准规定。产成品区应设有防火门,进行隔离。4.6.4烟气回收装置应配置焦油、木醋液收集的专门容器,并对焦油和木醋液进行回收利用。4.6.5厂区尽量进行绿化,创造好的自然环境。4.7包装、储存和运输4.7.1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等级、生产厂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商标和木材来源合法性认证(认定)标识。4.7.2产品贮存与运输新烧制的木炭,摊放三天后再进行包装、堆积、发运。贮存时应避免受潮,按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运输时避免受潮或淋雨。5发布、实施与监督5.1本标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发布。5.2本标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成立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标准《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由43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