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磁控健身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维护、保养和使用说明、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质量承诺。本标准适用于转动惯量小于0.6kg?m2,最大使用者质量不大于100kg的固定式健身器材中的家用磁控健身车(以下简称健身车)。
本文件规定了椭圆训练机的分类和结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本文件适用于H类和S类椭圆训练机。本文件不适用于I类椭圆训练机。注:S(studio)类:专业和/或商业使用;H(home)类:家庭使用;I类:专业和/或商业使用,包括提供给特殊需求人群(例如:视觉、听觉、身体、或智力有障碍者)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式健身器材家用微型踏步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结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承诺。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微型踏步机(以下简称踏步机)。本文件不适用于S类和I类的踏步机。
本文件规定了带有固定轮或无飞轮的健身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结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本文件适用于转动惯量大于0.6kg?m2的固定式健身器材中带固定轮或无飞轮的S类和H类健身车(以下简称“健身器材”)。本文件不适用于I类和儿童使用的健身器材。
行业标准《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行业标准《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检验规程 第2部分: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2部分:力量型训练器材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6部分:跑步机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8部分:踏步机、阶梯机和登山器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0部分:带有固定轮或无飞轮的健身车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7部分:划船器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