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产后母婴服务 第5部分:婴儿喂养良好操作指南》由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规定了婴儿斜躺床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安全警示、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0至5个月且不能自主翻身或独立坐起的婴儿使用的斜躺床及类似功能产品,这类产品主要用于非长时间睡眠(小于3小时),以起到防止呛奶、胃酸倒流、短时间休憩和助眠等作用
注:本标准尽可能考虑到各种安全风险,以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减到最少;但不能、也不会免除看护人在给婴儿使用此类产品时看护的责任
1.外观2.化学安全性能2.1特定迁移元素2.2邻苯二甲酸酯2.3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2.4甲醛3.pH值4.染色牢度5.燃烧性能6.危险夹缝7.剪切、切削和挤压8.锐利边缘和尖端9.小零件10.折叠机构11.防护部件12.裸露的弹簧线圈13.网孔或织物孔14.稳定性16.束缚系统17.倾斜角度18.头倾角度19.侧面高度20.两侧面保护21.头部、脚部和侧面保护22.静态强度23.动态强度24.靠背25.缠绕危险26.玩具及其他附件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安全与内在质量要求 4.1外观质量 4.2填充物 5试验方法 5.1甲醛含量 5.2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5.3异味 5.4pH值 5.5邻苯二甲酸酯 5.6重金属 5.7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5.8附件抗拉强力 5.9残留金属针 5.10染色牢度 5.11有害染料 5.12可萃取重金属 5.13易燃性能 5.14绳带长度 5.15填充物感官质量 5.16洗涤后外观质量 5.17外观检验条件 6检验规则 6.1组批 6.2抽样规定 6.3判定规则 7包装、贮运和标志
行业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21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本标准规定了婴儿辐射保暖台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本标准不适用:通过毯子、衬垫和床垫供热的医用加热设备;婴儿培养箱;婴儿转运培养箱;婴儿光治疗设备。
行业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20部分: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本标准适用于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要求,如婴儿转运培养箱。本标准规定了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安全要求,但如果制造商在其风险管理文档中说明危险所带来的风险与设备的治疗收益相比,是处于一个可接受的水平,那么通过一个特别条款来展示等效安全性的符合性替代方法可被视为符合。本标准不适用:通过毯子、衬垫和床垫供热的医用加热设备;不属于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婴儿培养箱;婴儿辐射保暖台;婴儿光治疗设备。
国家标准《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由607(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委托TC253(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空气温度控制方式工作的婴儿培养箱的计量性能校准。
本规范不适用于利用辐射热源对婴儿保暖的开放式培养箱、使用婴儿皮肤温度控制方式工作的婴儿培养箱和转送婴儿用的转送式婴儿培养箱。
行业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婴儿培养箱安全专用要求》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标准《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由TC64(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婴儿配方乳粉Ⅰ》由TC64(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