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回收规程》,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标准《聚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PET)复合短纤维》由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纤维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泡料》,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容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聚对苯工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注塑、拉伸,吹塑或其他工艺成型而制成的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不包含容器盖),用于常温下(-50℃~50℃)的食品包装
(以下简称“容器”)
注:食品为固体、液体或固液混合食物
4.1 外观外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外观项目 要求容器体 容器口 容器口端面应平整,凸筋应圆滑无崩缺,溢料毛边不大于0.2mm 容器主体 成型饱满、色泽均匀,无气泡、生料、冷斑、污点及雾状发白、内外壁无明显刮伤痕迹 容器底 站立平稳、进料点不应高出容器底,无顶白现象容器盖 产品表面 成型饱满,结构完整,表面光滑,无明显收缩、气泡、毛边,缺损 色泽 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 污染 无黑点、锈迹、油污、灰尘、塑料碎屑等外来物,无明显异味4.2 规格4.2.1 容器体4.2.1.1 高度高度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高度偏差单位:mm高度(h) 极限偏差h<150 1.2%h150≤h≤220 2.0%hh>220 2.0%h4.2.1.2 垂直度容器体中心线对容器底平面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垂直度单位:mm高度(h) 极限偏差h<150 ≤1.0150≤h≤220 ≤1.5h>220 ≤1.54.2.1.3 容量偏差容量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容量偏差标称容量(V0)规格/mL 单个瓶容量偏差 平均容量偏差V0<500 ±3% ≥0%500≤V0≤1000 ±15mL ≥0mLV0>1000 ±1.5% ≥0%
国家标准《塑料制品 薄膜和薄片 无取向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片材》由TC48(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本文件规定了由PET树脂、PET回收料或两者混合物加工的无取向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或共聚物片材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厚度小于2.0 mm的片材,不适用于发泡板材和收缩膜。
国家标准《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由TC15(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5SC1(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化塑料树脂产品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行业标准《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光学级聚酯薄膜 涂布型防静电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由全国光学功能薄膜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包装材料 涂布型防静电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片材(卷材)》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本标准规定了涂布型防静电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片材(卷材)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1.0mm及以下厚度的PET为基材,采用防静电涂料涂布方式生产的防静电片材(卷材)。1.0mm以上厚度及其它基材的涂布型防静电材料可参照使用。
行业标准《白色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反射膜》由全国光学功能薄膜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