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稀土多元素富钾肥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销售与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以稀土伴生矿富钾板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矿物质钾肥及经营销售
4技术要求4.1外观要求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4.2技术指标产品应符合表1的技术指标,同时应符合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表1技术指标项目 指标 特级 优级 合格总养分a(K2O+CaO5+MgO+SiO2+SeO2)≥ 65.0 60.0 54.0柠檬酸溶性钾(K2O)≥ 20.0 19.0 18.0柠檬酸溶性钙(CaO)≥ 9.0 8.0 7.0柠檬酸溶性镁(MgO)≥ 5.0 4.5 4.0柠檬酸溶性硅(SiO2)≥ 31.0 28.0 25.0稀土元素(以氧化铈计CeO2)≤ 0.25 0.20 0.10pH(1:250水浸液) 9.80 9.7 9.5限量成分 硫(S)≤ 0.02% 1.0% 3.0% 氯(Cl)≤ 0.000059% 1.0% 3.0% 钠(Na)≤ 0.03% 1.0% 3.0% 汞(Hg)≤ 5ppm 砷(As)≤ 10ppm 镉(Cd)≤ 10ppm 铅(Pb)≤ 50ppm 铬(Cr)≤ 50ppm水分b(HO2)≥ 0.08 1.0 1.5粒度c(粒径≤0.25mm)≤ 99.7 90.0 80.0a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稀土元素总量不应大于0.25%。b水分以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数据为准。c粉状产品不做粒度要求。
地方标准《钾肥合理施用准则》,主管部门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由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05SC3(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磷复肥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本文件规定了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以硝酸分解磷矿石后加工制得的含氮磷(钾)的肥料。
地方标准《棉花氮磷钾肥限量使用技术规程》由运城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由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行业标准《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钾肥》,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
行业标准《钙镁磷钾肥》,主管部门为化学工业部。
国家标准《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由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05SC3(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磷复肥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