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其组合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由TC418(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本文件规定了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其组合有关电气、温度和机械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独立、配套的驻立式或移动式干式变压器、电源(包括开关型电源)装置、电抗器及其安全领域的组合。其绕组可是包封式或非包封式,它们不构成配电网络的一部分。 注1: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之间的区别如下: ——对变压器,没有改变频率。但是,变压器(例如恒压变压器)可有不超过30 kHz的内部谐振频率; ——对电源装置,内部工作频率和波形与电源的频率和波形不同,且内部工作频率不超过500 Hz(见定义3.1.17); ——对开关型电源装置,内部工作频率和波形与电源的频率和波形不同,且内部工作频率超过500 Hz但不超过100 MHz。 GB/T 19212的其他部分可从本文件的引言中查到。 a) 驻立式或移动式、单相或多相、空气冷却(自冷或风冷)、独立用或配套用的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其具有下列特性: 1) 额定电源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 2) 额定电源频率不超过500 Hz。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电源的性能质量试验方法及分级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源,质量不超过18kg,包含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具有交流或直流输入、输出的可移动式电源,包括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俗称充电宝)、便携式储能电源(俗称户外电源)等产品
下面产品不包含在本标准范围内:a)采用非锂离子电池技术的移动电源产品;b)类似直插式适配器、内部包含了锂电池的产品;c)仅有专用端口输出的产品
《移动电源性能测试与分级评价标准》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试样条件、一般要求、便携式移动电源试验、便携式储能电源试验、分级评价程序、附录A检验项目和顺序。
5应急电源配置规范5.1特级重要活动场所5.1.1特级场所的保电可采用微网供电方式,采用微网供电方式时,微网作为主供电源,正常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具体方案应通过相关专家论证。5.1.2特级场所应增加微网电源及临时电源等设备的监控信息:(1)重要负荷末端配电箱进出线路的电压n电流、温度等信息。(2)ATS的接入电源位置、动作信号等。(3)UPS的输出电压、电流、温度及持续时间等。(4)自备发电机的电压、电流、温度及启动信号等。5.2一级重要活动场所5.2.1一级场所应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特别重要、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入。应急母线段预留应急发电机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5.2.2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应来自配电房应急母线段和不同电源来源的另一段低压母线段。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间断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配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UPS后接入,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5.2.3一级场所的特别重要负荷,应预留UPS接驳条件,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5.2.4一级场所的重要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5.2.5一级场所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5.3二级重要活动场所5.3.1二级场所宜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入。预留应急发电机(车)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5.3.2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应来自场所及设施变配电房不同低压母线段,或来自低压母线段和应急母线段。5.3.3重要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间断电源)按照不小于120%要求配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不间断电源(UPS)后接入,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5.3.4场所内的所有重要负荷,应预留不间断电源(UPS)接驳条件,活动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5.3.5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负荷总容量的1.3倍。5.4临时重要活动场所临时重要活动场所应急电源应根据场所现状和实际用电需求配置。6应急电源管理规范6.1总体要求6.1.1保电场所原则上在重要活动前1个月配置好UPS、EPS和发电机等自备应急电源,并按要求开展演练。6.1.2保电场所应做好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供电企业指导保电场所在重要活动期间检测、启用自备应急电源。6.1.3应急、备用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6.1.4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维保并开展功能测试,检测是否满足安全、消防相关要求,检验投切情况和发电机启动情况,并做好记录。重要活动开始前应对发电机、UPS、EPS等设备进行专项维保,发现异常应及时消缺。6.2UPS和EPS6.2.1UPS和EPS配置由保电场所根据重要负荷容量、切换时间要求而定,原则上电源切换对重要活动有体感或造成设备重启的均需配置。且配置容量按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配置,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活动期间的巡视维护的管理,确保主供电源停电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6.2.2UPS或E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应在20-30℃,并采取必要防爆、防潮、防尘和消防措施,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6.2.3UPS应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以保证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在满足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还可进行UPS离线检修、蓄电池定期维护等工作。6.2.4保电场所应根据每套UPS或EPS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贯彻到值班操作人员,并将操作规程贴于现场明显处。6.2.5保电场所应根据每套UPS或EPS的具体情况,分别编写故障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响应。6.2.6UPS或EPS日常巡查应每个月检查一次,重要活动开始前10天及开始期间应每日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告警指示、显示功能、接地保护、继电器和断路器是否正常,自动和三遥功能、正常电源进线、整流和逆变装置是否完好。6.2.7电池容量(持续供电时间)应与设备参数相符,UPS应采用在线运行模式。6.2.8当UPS或EPS电源停机时间达到10天以上时,开机前应浮充10-12小时。6.3应急发电机6.3.1应急发电机应由保电场所配置,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活动期间的巡视维护的管理,应急发电机应确保状态良好,确保主供电源停电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6.3.2保电场所必须做好应急发电机间和储油间的消防安全措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6.3.3启动前须检查机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燃油箱油量充足、油位在2/3以上,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启动回路各接线完好符合启动条件。6.3.4应急发电机上连接电缆等附件应齐备,按照发电机说明书要求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6.3.5启动蓄电池应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蓄电池电压、无破损和漏液情况,极柱无烧毁现象、无锈痕。6.3.6应急发电机油量储备应满足8小时连续发电需求,每月应进行一次空载试验,运行时间为3分钟。6.3.7启动模式:当一路正常电源失电时,应急发电机在30秒内自启动处于热备用状态,当正常电源全部失电时,应急母线段ATS动作,断开正常电源,自动投入应急发电机(容量应满足所有重要负荷)。当任一路正常电源恢复后,应采用不自复功能。6.3.8热备用期间,保电场所操作人员每30分钟检查一次,抄录油温,水温等数据。运行期间加强各项运行参数的检查。6.3.9保电场所应制定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和故障应急预案。6.3.10重要活动期间应急发电机应由保电场所根据重要性等级、重要负荷容量、要求而定,原则上重要活动时的所有重要负荷均需配置,并建立台账资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活动期间保电场所应确保应急爱电机运行良好,并正确操作,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本文件说明了磁约束聚变电源程序软件测试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定义了每个测试过程应该或可能使用的软件测试技术,以及应出具的软件测试文档
本文件适用于磁约束聚变电源系统的控制、测量、保护、监控及数据管理软件的开发过程的质量保证,以及软件程序交付前的验收和评价
本文件说明了磁约束聚变电源程序软件测试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定义了每个测试过程应该或可能使用的软件测试技术,以及应出具的软件测试文档。
本文件规定了电弧炉用柔性直流电源装置(以下简称柔性直流电源装置)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系统构成及设计原则、技术要求、试验要求及方法、检验规则、运维及检修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功率等级兆瓦级及以上,能满足冶金行业直流电弧炉冶炼工况要求的高可靠、高稳定、高能源转化效率供电的高功率柔性直流电源装置
本文件中所述柔性直流电源装置,采用以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nsulateGateBipolarTransistor—IGBT)为代表的全控型功率半导体器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冶金行业以晶闸管等非全控器件为元器件的大功率直流电源装置
本文件规定了电弧炉用柔性直流电源装置(以下简称柔性直流电源装置)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系统构成及设计原则、技术要求、试验要求及方法、检验规则、运维及检修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规定了锂电池检测用双向AC-DC电源模块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直流电压大于等于14V、小于等于750V的锂电池检测用双向AC-DC电源模块
本文件规定了锂电池检测用双向AC-DC电源模块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照明用LED驱动电源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供电电源为1000V以下直流电源或50Hz或60Hz交流电源,与室外LED灯具/照明装置配套的LED驱动电源(下文简称为“产品”)
与室内LED灯具/照明装置配套的LED驱动电源,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基于实践中的发现的问题与现行国家标准的空白,本文件:-针对寿命问题,在三方面作针对性的处理:设计指南,寿命指标计算,与指标与质保时长对应关系;-针对产品的实际使用环境,在如下方面作针对性的规定:温度/湿度影响的评估、防护等级(IP)的要求、防护类型和使用环境条件;-对开关寿命及电磁兼容作出了与实践更为接轨的规定。
地方标准《气体报警装置备用电源安全设置规范》,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标准《直升机便携式启动电源通用技术要求》,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标准《分散式电动汽车充电桩(群)工程验收规范》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消防应急集中电源》,主管部门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高压电源变换器模块测试方法》由TC78(全国半导体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78SC2(全国半导体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半导体集成电路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
本文件描述了具有直流/直流(DC/DC)变换功能的高压输入电源变换器模块主要电参数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电子设备中高压输入电源变换器模块(以下简称电源模块)的主要电参数测试,输入高压范围为500 V以下。其他具有DC/DC变换功能的器件可参考使用。
国家标准《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由52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本文件规定了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设备通信控制器(SECC)与电动汽车通信控制器(EVCC)之间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传输层及应用层的定义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充电模式4的充电机或充放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也适用于充电机或充放电机与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电动汽车电子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电动汽车通信控制器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管理系统(BMS),以及为实现其他特殊功能而需要和充电机通信的车内系统。 本文件第5章~第11章适用于采用GB/T 18487.1—2023附录B规定的充电系统(以下简称“A类系统”),第101106章适用于采用GB/T 18487.1—2023附录C规定的充电系统及附录E定义的充放电系统(以下简称“B类系统”)。 本文件中的“车辆”特指“电动汽车”。
行业标准《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本标准规定了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型号编制、性能参数、技术要求、现场使用与维护管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磷酸铁锂蓄电池电源(以下简称电源),其中单体电池额定容量大于10A·h。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