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医院医用气体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院临床科室医用气体系统使用管理
主要规定了基本要求(包括使用科室、医用气体系统管理部门、场地要求、科室使用管理职责、使用管理人员要求、使用管理规范、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平台等内容,使标准更具有专业性、实操性。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2部分:用于麻醉气体净化系统的终端》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1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铜管》,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本标准适用于外径Φ6mm~Φ219mm的分配输送以下医用气体或真空用无缝圆形铜管:――氧气、一氧化氮、氮气、氦气、二氧化碳、氩气;――呼吸气体;――上述气体的特殊混合气体;――外科器械用气体;――麻醉气体,蒸气;――压缩空气。符合本标准的管材能适合毛细焊接、铜焊、硬钎焊、软钎焊或进行机械加工成套管设备。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不锈钢焊接钢管》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本标准规定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不锈钢焊接钢管的分类及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PN)不超过1.6MPa的医用气体和真空用不锈钢焊接钢管(以下简称“钢管”)。
行业标准《连接到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的流量测量装置》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业标准《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富氧空气(93%氧)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氧气浓缩器。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压力调节器 第2部分:汇流排压力调节器和管道压力调节器》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标准规定了压力调节器的材料要求、设计要求、装配要求、标记、颜色标识和包装要求,以及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独的或与相关部件组装在一起的,用于氧气、氧化亚氮、呼吸用空气、二氧化碳、氧气/氧化亚氮、驱动手术器械用空气、驱动手术器械用氮气或氧气浓缩器生产的富氧空气(93%氧),预期与15℃时最大标称灌充压力为25000kPa的气瓶相连接的汇流排压力调节器,以及最大进气口压力3000kPa、在管道系统中使用的管道压力调节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真空管道系统中使用的压力调节器。
行业标准《与医用气体系统一起使用的高压挠性连接》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标准规定了高压挠性连接的材料、设计要求、结构要求、标记、颜色标识和包装要求,以及制造商提供信息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预期和15℃时最大标称灌充压力为25000kPa,用于和氧气、氧化亚氮、呼吸用空气、氦气、二氧化碳、氙气、上述气体的混合气、驱动手术器械用空气、驱动手术器械用氮气或富氧空气(93%氧)气瓶或气瓶组相连接的高压挠性连接;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混合器 独立气体混合器》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低压软管组件》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铜管》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文件规定了医用气体汇流排(以下简称“汇流排”)的分类、概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进气压力不大于20000kPa的汇流排的设计、生产和检验。本文件不适用于焊接绝热气瓶江流排。
行业标准《医院医用气体系统运行管理》,主管部门为卫生健康委员会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