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委托TC114SC32(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节能分会)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类、M2类和N1类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本文件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关于燃料电池散热系统热平衡的试验条件、试验准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处理和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M3和N类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室内热平衡试验,在道路上试验时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关于燃料电池散热系统热平衡的试验条件、试验准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处理和记录。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直流母线式充电装置(简称直流母线式充电装置)的技术要求,包括直流母线式充电装置的基本构成,分类,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文件适用于供电电源的额定电压最大值为AC1000V或DC1500V,采用传导式充电方式的直流母线式充电装置。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绿色生态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品牌认证的术语和定义,评价要求和品牌互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活动。“江西绿色生态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火灾防控装置的设计、布置和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救援部门完成涉及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处置后,安全处置事故后电动汽车的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事故后电动汽车的安全处置。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质量及企业标准水平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本文件适用于将车载电能转化为车辆行驶机械能的驱动电机系统。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质量和企业标准水平评价。相关机构开展质量分级和企业标准水平评估、“领跑者”评价以及相关认证时可参照使用,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也可参照本文件。
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数据采集规范和应用层协议 第1部分 :通用要求》,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分散式电动汽车充电桩(群)工程验收规范》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设备》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标准《电动汽车用平行轴式减速器总成技术条件》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4部分:大功率直流充电接口》由52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式直流充电连接装置的构成及功能、接口界面与参数、电缆要求、热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以及适配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式直流充电用连接装置,其额定电压不超过1 500V DC,额定电流不超过800A DC。本文件适用于连接GB/T 20234.3车辆插头和本文件车辆插座的适配器,其额定电压不超过1 500V DC。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由52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分类、通用要求、通信、电击防护、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之间的连接、车辆适配器、车辆接口、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要求、性能要求、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急停、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 注1: 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简称为“供电设备”。 本文件适用于电流控制和/或电压控制的非车载传导式供电设备,以实现电动汽车可充电储能系统与供电网(电源)之间单向/双向能量流动,其供电网侧(A侧)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电动汽车侧(B侧)额定最大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 本文件也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蓄电池组等)获得能量的供电设备。 本文件适用于可外接充电或充放电的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传导充电或充放电系统。 有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等的传导充电或充放电系统参照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充放电系统维护相关的安全要求,不适用于GB/T 40432规定的车载充电设备,也不适用于无轨电车。 除本文件规定的电动汽车关键部件(车辆侧车辆插座、控制导引电路、车辆断开装置)以外的部件要求参照电动汽车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现场检测仪》由TC104(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04SC2(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工和电磁量测量设备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本文件界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现场检测仪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电磁兼容性、测量性能、接口等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规定了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现场检测仪的设计、制造、采购及验收。
国家标准《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由52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本文件规定了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设备通信控制器(SECC)与电动汽车通信控制器(EVCC)之间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传输层及应用层的定义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充电模式4的充电机或充放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也适用于充电机或充放电机与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电动汽车电子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电动汽车通信控制器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管理系统(BMS),以及为实现其他特殊功能而需要和充电机通信的车内系统。 本文件第5章~第11章适用于采用GB/T 18487.1—2023附录B规定的充电系统(以下简称“A类系统”),第101106章适用于采用GB/T 18487.1—2023附录C规定的充电系统及附录E定义的充放电系统(以下简称“B类系统”)。 本文件中的“车辆”特指“电动汽车”。
1、单位面向科研院所、学校和社会企业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公共服务。
2、实验管理中心下设检测分析中心、科研测试中心、X射线应用中心。
3、面向物理、化学化工、材料、纳米、环境、电子、能源等众多学科。
4、拥有多台精密检测仪器设备。
5、能够从事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材料性能测定、材料质量综合评定等工作。
6、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网络化的管理。
7、具备向校内外科学研究和品质鉴定提供公正、科研测试数据能力的重要机构。